律师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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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jolin (2012-2-23 15:15:57) 标题:关于长期病假一事续
谢谢律师的回答,我属于您说的第一种情况,我刚才也看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其中的工资是指基本工资吗?我们有两部分工资组成,一部分是教育局的,另一部分是单位发的结构工资,“规定”中所指的百分之多少的是指教育局这份工资吗?另外,单位说只要当月病假超过3天的单位这部分就全部扣除,是这样吗?
律师回复:

Jolin 女士,你好。关于计算基数,各地标准不同。如学校在上海,应当是两部分工资之和。具体请参照当地人保局官网公布信息。

当月病假超过3天全额扣除单位工资,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认为,有不合理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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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吴 (2012-2-23 9:49:20) 标题:财产分割
丈夫在外面有外遇,我虽然没有证据,但是他自己承认了并写下了保证书说万一再有这种情况的话他就净身出户(没有公证过),请问这有效吗?如果无效的话,我们结婚的第一套房首付是他父母付的,房产证上是我们两个的名字,贷款是我们夫妻共同还的,后来卖了又买了第二套房,这种情况下分割财产的话和他父母的钱还有关系吗?是不是应该只算我们共同财产了? 谢谢!
律师回复:

吴女士,你好。“净身出户”承诺书属于“忠诚协议”,无论是否公证,本身是有效的,但是究竟效力有多大,需要根据条款内容进行判断。具体可参照本网站“婚姻继承”版块中的文章《忠诚协议有用吗?》。

关于房产,确实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对于首付款部分,如果有证据证明属于“借款”,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各半承担,但借款与房屋增值无关。

如有其它问题,可与本站首席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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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jolin (2012-2-23 9:29:04) 标题:关于长期病假一事
律师你好,我是事业单位从事教师工作的,请问现在请长期病假只能以连续开病假的方式来进行了吗? 另外,有没有规定说连续病假多久的单位可以解除/开除这一说法呢?
律师回复:

Jolin 女士,你好。因目前多数学校存在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因此,对于你咨询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1、如果你在学校有事业编制,并且签订“聘用合同”,你的相关病假待遇需要根据你的聘用合同约定、学校规章制度,并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进行判断;2、如果你与学校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应当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并结合学校所在地的相关规章文件、学校规章制度进行判断。

目前各地医院对于病假证明普遍持谨慎态度,单次病假一般不会超过三个月,病假职工需要在病假期满前开出下一期病假证明。

如有其它问题,可向本站首席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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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孙丽丽 (2011-12-5 15:55:03) 标题:关于工伤认定
请问当员工上下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但他的行驶证,驾驶证都已经过期,这种情况是否可认定为工伤?
律师回复:

孙女士,你好。工伤认定,原则上不以员工是否存在过错为标准,除非能够证明员工故意造成相关事故。因此,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仍应认定为工伤。

作为公司管理者,亦可通过协商,对劳动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损失。

如有其它问题,可向本站首席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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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cross (2011-11-17 10:12:57) 标题:离婚债务
我跟我的妻子都是离异后再婚。我们结婚后,我中了30万的彩票大奖。因为我妻子在我们婚前有外债,于是我妻子就用这笔钱还了债,还给我打了30万的借条。现在我们感情不和要离婚,请问我能够按照借条的约定,要求她还钱吗?
律师回复:

网友你好。你可以要求你妻子还款。虽然《婚姻法》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作为夫妻,可以对财产的归属及处分作出约定。因为你妻子把借款用于个人事务(婚前外债),因此,你在提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条的约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把借款及利息对应的金额,从你妻子应当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但需注意,扣除的前提,是还款诉求未过诉讼时效,否则,将无法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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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孙东 (2011-10-17 17:06:40) 标题:关于经济补偿金支付
我是1998年10月进公司的,签了10年合同至2008年10月合同到期,然后公司又和我签订3年劳动合同,今年10月10日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请问这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是从2008年1月1日起算还是从1998年进公司起算?或者从2008年10月11日起算
律师回复:

孙女士,你好。根据你陈述的情况,应当自本次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即2008年10月11日起;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前,没有到期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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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花儿 (2011-10-11 11:40:23) 标题:离婚
我之前跟我丈夫离婚,法院判不离。现在我又起诉了,但是发现我丈夫把汽车之类的东西都给卖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网友你好。如果你所提到的“汽车”等财产是婚内取得,那么鉴于你们此前已提过离婚诉讼,如果你能够证明财产确实存在,且你丈夫出售财产的行为未经过你的事前确认,那么第一,你有权对出售财产的行为不予认可;如果出售财产的所得明显低于市场价,你有权要求获得赔偿;第二,基于你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你有权要求多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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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陆虎 (2011-10-11 11:03:14) 标题:交通肇事
律师好!我在外地开车,撞了一个骑自行车的,警察认我主要责任。现在我的保险公司跟我讲,我需要承担一部分损失,不能全赔。请问这个合法吗?
律师回复:

陆先生,你好。一般而言,交通肇事后,由保险公司从交通强制险中全额赔付;但是,由于交通强制险都有最高额限制,因此,超过交通强制险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支付。除非你是故意制造事故,一般不需要个人承担。

但是,如果事故后果严重,损失超过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全部金额,则超出部分,需要你个人承担。

如有其它问题,可向本站首席律师咨询。感谢登陆黄金智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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